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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大熊猫保护研究会(英文译名Chengd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Giant Panda Conservation,缩写为CDRAG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成都动物园、四川大学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为主要载体,在法津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相关的科技交流、科学普及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高公众对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的保护意识;交流、传播公众教育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平福路149号1栋3单元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的成果交流、科技人才培养,开展与国内外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以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为主要载体,开展与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相关的公众教育项目,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的保护意识,围绕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以促进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培训动物及环境保护公众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众教育方面的服务;
(四)组织本会会员参与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众教育方面的科学论证及咨询服务,为本市在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众教育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爱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愿意为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爱心人士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小组,其成员三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小组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小组设组长一人,在监事中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小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会、理事长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会、理事长及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起;个人会员每年50元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交纳会费金额均不设上限﹚。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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